德国作为世界上风电发展较早、规模最大、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总结借鉴其在风电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将是我国风电发展的一条有益途径。
第一,电力系统的统一规划。
德国非常重视风电与电网的统一规划问题。德国能源署很早就开展了“电网研究I、II”。“电网研究I”于2005年3月出版,研究了2015年前德国电网为接纳更多风电所采取的扩展升级问题,提出建设850千米、380千伏的输电线路,改造220千伏输电线路等建议。“电网研究II”研究了2020年及以后,随着海上风电、分布式发电(光伏发电、热电联产等)技术的商业化,在考虑能源效率目标情况下,对电网进行扩展升级,如采用高压直流输电、新建线路、动态载荷和储能技术等。
反观我国,风电发展偏重以资源定规划,在鼓励大规模风电开发的同时,在风电送出和消纳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强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的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突出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引领作用。一是将风电发展规划与其他电源规划和电网规划相协调,强调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快跨区电网建设,扩大风电消纳范围。二是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科学配置常规电源,合理规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等调峰电源建设,解决大规模风电并网引起的调峰问题。三是合理安排风电开发建设时序,避免风电项目的无序开发,实现风电的科学有序发展。四是加强风电并网技术研究,特别是针对与我国风电发展模式紧密相关的技术,例如风电与火电、水电等“打捆”送出技术研究,常规电源的深度调峰技术,风功率预测技术,适用于风电输送的新型输电技术,以及考虑风电的电网调度技术、安全稳定控制技术等。
第二,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制度。
首先,德国针对大规模风电并网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而且德国的技术规范要求高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而我国当前采用的风电场接入技术标准主要针对小型风电场接入电网制定的,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和出台科学合理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其次,德国建立了完善的风电发电并网检测认证制度,对风电有明确的入网检测和认证规定,包括风电机组的入网检测和大型风电场的并网运行检测评价等。以此保证风电机组性能和风电场运行特性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而我国风电发电设备并网检测和认证环节还不够,风机本身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并可能会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隐患。笔者建议加快建设国家风电研究检测中心,严格并网检测认证制度。
第三,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德国注重风电政策法规的导向作用,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1991年,德国出台《可再生能源购电法》,强制要求电力公司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购电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可以优先接入电网;2009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收购电价和风机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例如,该法案要求新风电机组必须满足输电导则和中压电网技术规范要求;已经并网运行且不能满足新并网导则要求的老旧机组,限期进行改造。在电价上,针对新机组和老旧改造机组分别制定了补贴政策,支持鼓励老旧机组技术改造以满足并网导则要求。
随着我国大规模风电的快速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也应随着风电产业的发展,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充分发挥法规体系的导向作用。一是从法律层面强化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强调风电发展规划必须要与电网建设规划相统筹。二是完善风电“全额收购”政策。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对风电执行全额收购,在必要条件下,应允许风电参与系统调峰调频。如德国的输电系统运营商E.on公司提出的发电管理规定中,允许临时降低风电机组出力,必要时风电应参与系统调峰。三是兼顾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随着风电的大量开发,政策制定者也应关注风电对电网建设运行成本、对其他能源发电的效率和效益的影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