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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能产业主要政策及影响
发布日期:2012-08-16  中国电力营销网   来源:未知

    美国和日本是储能技术发展较早、水平较高的国家,两国近年来发布的储能相关政策如下:

美国

美国近两年的储能政策分别从标准、补贴、项目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储能产业。具体的政策如下:

《AB2514》号法案

美国加州政府于2010年9月29日发布,要求CPUC(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在2013年10月1日前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成本效益的储能系统安装标准,扩大储能系统使用范围,并要求加州所有公共机构和电力相关企业于2015年和2020年达到CPUC制定的第一、二期储能系统安装目标。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储能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并网及调峰作用。

《2011-2015储能计划》

美国能源部于2011年2月发布,该计划主要关注——如何安装储能系统以实现其最大效用;储能系统的成本、安全性及使用周期的研发和应用事宜;促进技术研发并建设示范项目展示储能的价值链条,通过示范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反馈指导科研方向;储能设备的工业设计,以实现其大规模产业化生产。

《2011年SGIP 计划》

美国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0日发布,计划涵盖了与太阳能发电或其他SGIP发电技术相结合的储能系统,创举性的提出为独立储能系统提供补贴,只要可以达到最低2小时的额定放电功率,即按照2美元/W 的标准补贴,对热电联动的燃料电池的激励标准则定为2.25美元/W。

《为效果付费政策》

美国能源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将储能技术纳入调频辅助服务范围,承认储能是提供调频服务机构,增加提供调频服务的机构数量,纠正该服务的市场价格信号,使储能系统在该领域与传统发电系统之间竞争更加公平。

日本

日本受地震核泄漏事故影响,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连续发布能源政策。具体的政策如下:

《短期电力供应稳定对策和中长期能源政策纲要》

日本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提出推广节能产品的应用、促进太阳能发电、热电联动等分散型发电设备投资建设等对策。争取到2030年或2050年建成新的分散型能源供需体系。

《关于电力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别措施法》

日本国会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要求电力公司在一定期间以固定价格收购外部企业所发电力,称为全量收购制度。全量收购的对象包括太阳能、风力、地热、中小水力(3万kW以下)以及生物质发电5 种,低于10kW 的住宅用太阳能,只收购多余电力。

《节能法修正案》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11年11月发布,修正法案将使用自主发电设备和蓄电池等作为用电高峰对策;要求在工厂和大厦中使用自助发电设备,对建筑物进行节电改造,建设大厦能源管理系统;在居民住宅中定置锂电池、光伏发电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并安装房屋能源管理系统。

《能源及环境战略基本方针》草案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11年12月17日发布,明确提出“减核”方针,提出多套能源组合方案,打出了“绿色发展战略”,通过扩大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清洁的能源来降低对核能源的依赖程度。

《农山渔村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法案》

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12年1月24日发布,提出在荒地上建设大型太阳能、风力发电设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并通过非农手续将荒地集中在一起,大规模铺设太阳能面板或建立风力发电设施,达到新能源并网规模,则2015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将可以提高到3.6%。(来源: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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