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民营电企让《电力法》处境尴尬
发布日期:2012-05-21 中国电力营销网 来源:武汉晚报
山东省一家民营发电企业向周边居民供电价格低于国家电网价格三分之一,国家发改委认为其违反了《电力法》,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质疑。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制定的价格反映出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经营的问题;还有人认为,只有放开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价格的回归。
作为长期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垄断问题,而是既得利益集团将既得利益法律化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电力法》的规定,首先,国家实行电网运营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这就为我国电力行业垄断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对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这就使得我国在电力价格方面根本不存在自由竞争的空间。换句话说,《电力法》根本不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如果民营企业进入发电行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价格,那么,其行为违反我国《电力法》。
其次,国家制定了《电力法》配套规则,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在确定价格的时候,必须包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等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自然反映在发电企业的价格之中。民营发电企业走的是纯粹市场竞争的路子,这就使得电力行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可能公平竞争。
如果不了解我国现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就无法理解国家发改委的表态。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法律之外随意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表示肯定。如果不尽快修改我国《电力法》,从源头解决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问题,那么,讨论电力价格问题毫无意义。
那么,当国家的法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时,是突破国家现行的法律,还是慎重从事,通过修改法律推行各项改革?这实际上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改革的社会,这个问题却变成了需要社会各界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当然希望国家的法律能为改革保驾护航,可是,当国家现行的法律将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合法化之后,只能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保障。
其实,类似的问题不仅在电力行业存在,在我国的邮政行业以及在其他行业普遍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的层面,我们应该学会通过立法博弈,来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套用网络上的说法,改革已经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河水太深,很多改革必须重新修改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寻求共识,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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