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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无理由不采纳公众意见水电项目将退回
发布日期:2011-12-28  中国电力营销网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昨日,记者从发改委网站了解到,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要求,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的水电规划,环保部将会同发改委组成审查小组,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环境影响报告,将退回处理。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

  据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水电规划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过:河流(河段)开发任务论证不正确或不全面,不能满足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水文、地质、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不可靠,代表性差,不能够支撑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梯级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的;梯级布置方案不合理,经济性差,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的;没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过审查的;报告不符合水电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的。

  发改委表示,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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