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电源经济激励政策直接体现为社会成本。分布式电源的发展并不仅是某一能源品种的发展问题,而是影响到整个能源系统的资源配置,必然影响各能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格局。国家的激励不仅要从鼓励发展的需要出发,还要充分考虑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终端用户的电价承受能力。
分布式电源发展较快的国家(德国、丹麦、日本、美国等)都是经济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财政支付能力及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国外发展分布式电源综合平衡经济补贴与发展规模。目前,随着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深化,许多发达国家降低了补贴水平。
要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需要增加社会用电成本。我国分布式电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来自电价附加。近年来,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扩大,电价补贴资金需求增大。根据规划测算,2015年、2020年光伏、风电所需的补贴资金将分别达到648亿、816亿元;天然气分布式将推动东部地区终端电价上涨2-3分/千瓦时。
上调电价附加将引起终端销售电价上涨,降低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工业制造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用电成本上升将增加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绩效,以有限的补贴资金,带动尽可能多的分布式电源发展。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补贴总规模。建议根据我国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电价承受能力,确定每年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总规模。为避免削弱我国企业竞争力,今后几年电价不宜大幅上调,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也不宜大幅上调。
以补贴资金定发展规模。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考虑与配套补贴资金规模相协调。实行在补贴总规模控制下的的项目规模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上网电价水平与发展规模密切相关。
建立补贴标准逐年降低机制。为提高有限补贴资金的绩效,对风能、太阳能发电应当建立“补贴标准逐年降低,补贴政策逐渐退出”的机制。根据分布式发电成本下降情况,形成每千瓦时补贴额度逐年、逐批次降低的机制,促进成本尽快达到常规电力的水平,最终取消补贴。
由于分布式电源的特点,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分布式电源具有有别于传统电源的一些显著特点,对项目管理和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创新管理模式,适应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需要。
为鼓励分布式电源的发展,要求简单低成本的项目管理,需要优化管理流程和简化管理手续。建立快速、低成本的并网管理流程,制定完善的合同模版,便于未来界定供电安全责任。建立差异化更精细的分类并网技术标准,加强分布式电源和电网的运行管理,同时加强电网建设。
德国、美国等国家通过优化布局、简化分布式电源的审批流程和要求,鼓励具有电网运营背景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运维,有力的推动了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
通过经济手段优化电源规划。德国采用改变限电成本补偿方式。2012年前,电网企业需100%补偿限电损失,费用纳入输配电价。2012年后,对于新投产项目,大部分情况将由项目业主承担5%。美国采用电网改造成本引导的方式。分布式电源渗透率低于15%时就可减少项目技术审查环节,并将承担相对较少的电网改造成本,同时,部分电力公司对外公布剩余分布式电源接纳空间。
简化电源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不同分类的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不同,容量越小,流程越简单,手续越简化。以德国分布式光伏为例,分为<5千瓦、5千瓦-50千瓦、50千瓦-5兆瓦等。小于5千瓦的项目,项目业主只需办理简单的法人注册流程,不需向政府提出审批,就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提出项目申请。
鼓励专业服务公司参与运营。德国,美国等通过降低分布式电源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成立专业服务公司,依托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进行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一是专业服务公司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从建设到投运的过程中保障电源和电网安全运行;二是专业服务公司解决了个人资金不足的问题。
德国强调“谁受益、谁掏钱”原则,体现社会公平。德国认为发展分布式电源有利于全社会,增加的成本应由全体用户承担,因此可再生能源补贴、电网改造成本和系统备用容量费用均由全体用户分摊。仍以德国为例,规定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要求电网企业以“经济的方式”对配套电网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需求。联邦法院将“经济的方式”定义为:如果配套电网改造投资超过了发电项目本体投资额的25%,则认为是不经济的,电网企业可拒绝该项目的并网申请。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规定的《小型电源并网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电源满足渗透率小于15%等11条筛选标准即可简化并网程序。对于并网不上网和净电量结算项目,无论容量大小,均可进入简化并网程序。德国先后制定接入中、低压配电网的并网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非常明确和严格,各项指标均有详细规定。强制要求光伏发电所采用的逆变器必须满足认证标准。对已投产但不符合新认证要求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其并网。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分布式电源管理的思路是:从系统整体经济性最优和兼顾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注重分布式电源和电网的协调发展,根据技术类型、接入电压等级等实行差异性管理,简化项目审批和并网管理流程和要求,加强运行管理,并根据分布式电源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通过经济激励或强制手段优化分布式电源规划,注重和电网规划的协调统一。参照美国做法,在“十二五”发展初期,根据配电网最小和最大负荷的比值,并考虑50%的安全裕度,确定分布式电源渗透率上限(根据我国电力负荷特性,渗透率在15%-25%之间)。针对分布式电源项目特点,实行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差异化审批管理制度,简化项目行政许可程序,加快项目审批流程,减少项目立项成本。一是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层级。二是针对不同规模项目执行差异化审批制度,简化行政许可程序。鼓励和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介入,加强市场准入和后评估管理。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为保持现有电网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参考接网项目的投入,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电网企业一定的成本补偿。强调系统整体经济性,根据技术类型、装机容量、接入电压等级,进一步细化现有并网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一方面,建议针对接入35kV电压等级项目,设定相关筛选标准,譬如渗透率标准,对于满足筛选标准的项目,也可简化并网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满足10kV和6MW的项目,对电网影响较小的项目可进一步简化。引导建立合理适度限电的共识,研究扩大对并网分布式电源的监控管理范围。借鉴德国经验,在目前仅监测接入10kV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分布式电源,加强电网改造,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的需要,并争取国家对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政策支持。
高渗透率分布式电源接入将增大发生非计划孤岛、线路电压升高和保护误动拒动的概率,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产生较大影响。美国、德国等分布式电源发展较快的国家普遍认同,发展分布式电源应考虑现有电网的接纳能力,配网接纳分布式电源的能力,与分布式电源技术类型、并网运行方式、电网结构参数、用户负荷特性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提高分布式电源渗透率的措施有:在电源侧,通过强制和激励手段优化分布式电源布局,鼓励分布式电源分散开发利用,注重分布式电源规模与配电网条件和用户特性特性的匹配;强化分布式电源运行管理,在电网过载时实行出力控制;在电网侧,加快电网建设改造,优化电网运行方式,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在用户侧,利用价格信号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用户自发自用,减少上网电量。
分布式电源渗透率是国内外研究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一个常用概念,也被一些国家引入作为分布式电源管理的指标。依据渗透率指标,美国对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采取“简化处理”,规定渗透率低于15%
可进行快速接入系统技术审查。美国常规电源并网需开展复杂严格的接入系统技术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系统影响研究和设备研究),通常需要4-8个月。为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美国加州将渗透率作为关键指标实行“简化处理”,规定只要渗透率低于15%就可执行快速审查,仅需开展电能质量、短路电流等方面审查,通常不超过30个工作日。随着经验日趋丰富和管理不断细化,美国拟对不同技术类型分布式电源实行“更精细的差异化管理”。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在负荷较大的白天发电、出现双向潮流概率相对较小,以及提供短路电流较小等特点,拟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进行快速技术审查的渗透率上限提高到50%。电力公司发挥引导作用,公布剩余分布式电源接纳空间。圣地亚哥、萨克拉门托、太平洋电力与燃气等电力公司根据上述管理要求,定期发布各配电台区剩余分布式电源接纳空间。